三、民间借贷纠纷的诉讼时效和保证期间
1.诉讼时效
根据《民法典》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诉讼时效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三年。
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诉讼时效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之日起开始计算,长保护期限为二十年。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借款人可以提出不履行还款义务的抗辩。
2、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是借款人与保证人依法约定的期限。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六个月,该保证期间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一般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连带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四、如何计算借款人的欠款总额
一般来说,欠款总额=本金+利息(包括借期内利息和逾期利息)+违约金+其他费用
1、借期内利息计算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的借期内利息,有约定从约定,但是双方约定的利息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逾期利息计算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有约定的从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